这既破除了西方现代性文化的极端人类中心主义,也避免了后现代文化带来的价值的虚无和人生的荒诞。
立身 面对近现代儒学发展的事实,当代儒者真正需要思考的已经不是儒学能否发生现代转型的问题,而是儒学现代转型是如何发生的问题。这首先涤除了人受意志之天赏罚役使的蒙昧观念,再而表明了人不是一种卑微的存在者,而是天之灵秀者。
同时通过工夫论的建构,以立身为现实目的提供了一套自知自行的修身方法,客观地刺激了个体主体意识的萌发。[27]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庸章句集注》,第14-15页。尽管在两宋时期这一观念还没有发酵,但是经过阳明心学的推进,发展到阳明后学时就有了明显的体现。[24] [宋]周敦颐:《太极图说》,选自《周敦颐集》,陈克明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3页。[46]此外,他通过注《大学》《中庸》进一步示意修身工夫的根本就在于人所不知而己所独知之地的独知。
此外,与明清启蒙儒学相比,两宋儒学的开新面向微弱而有限,然而,作为儒学现代转向的发端却需要抓住深究,毕竟其对后世儒学的发展,特别是儒学的现代化进路有着深远的影响。周敦颐从宇宙论角度给出的论证是: 无极之真,二五之精,妙合而凝。因此,笔者在区分正义的两种用法时指出:行为正义是指的行为是否符合现行的社会规范及其制度,这并非正义论的课题。
关于正己,孟子说:仁者如射:射者正己而后发。《荀子》全书共有三例正义[52],分析如下: 例一: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25]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的形成——周孔孟荀的制度伦理学传统》,第344页。其实,孔子这四句话,除义以为质外,其余三句都用了一个指代词之,都是指代的义以为质之义,意思是说:礼以行义,逊以出义,信以成义。
行为正义的前提乃是这种行为所遵循的制度本身(礼)是正义的,而根本上则是这种行为符合制度赖以建立的正义原则(义)。[5] 笔者曾指出,罗尔斯对正义论内涵的这个规定,尚不足以称为一般正义论,而只能称之为西方现代正义论,因为它所讨论的内容仅仅涉及现代社会的制度。
《制度文明是社会稳定的保障——孔子的诸夏无君论》,《学术界》2014年第9期。[25] 为此,笔者系统地讨论过先秦儒家孔子、孟子和荀子的制度正义思想。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知其义而敬守之,天子之所以治天下也。
[53] 笔者分析,此处的正义是指的行为正义,而非制度正义。[7] 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下: 上述对行为正义与制度正义的区分,笔者后来一度曾称之为消极正义(negative justice)和积极正义(positive justice)[8]。苟非正义,则谓之姦邪[55]。或者它们也追究这些规范的根据,但是这种根据却是形而上学的——神学形而上学的、或者哲学形而上学的[16],例如犹太教、基督教诉诸上帝以及先知摩西(Moses),而某些儒家学派则诉诸超验的人性。
于是,我们可以给现代汉语的‘道德下一个定义:所谓道德,就是遵行并认同既有的伦理或社会规范。《中国正义论的形成——周孔孟荀的制度伦理学传统》,东方出版社2015年版,第98页、第158–159页、第161–162页、第193–196页、第252–254页、第313–316页、第333–334页、第374–375页。
冯友兰曾指出:礼之‘义即礼之普通原理。发而不中,不怨胜己者,反求诸己而已矣。
《中国正义论的形成——周孔孟荀的制度伦理学传统》,东方出版社2015年版。把这些因素合为一体的主要制度,确定着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前景即他们可能希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23]《左传·僖公二十八年》。[9] 具体来说:(1)柏拉图所讲的城邦正义即属于制度正义的范畴,亦即建立起由治国者、武士、劳动者三个等级组成的城邦制度。正义论研究的是另外一个‘正义概念——‘制度正义[20]。(一)道德与制度之关系 其实不难看出,在正义问题上,存在着两类不同层次的正义的行为:一类是遵循既有的制度规范的行为,另一类则是改变既有的制度规范的行为。
谏争辅拂之人信,则君过不远。[14]陈澔:《礼记集说》,中华书局1994年,第228页。
与西语justice相对应的汉语即义,荀子在历史上率先称之为正义(详下)。[66]朱贻庭:《伦理与道德之辨——关于再写中国伦理学的一点思考》,《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孔子所说的礼有损益就是这种意谓。[31]所谓‘损益是说:在生活方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既有的礼制体系,应当去掉一些旧的规范(损)、增加一些新的规范(益),从而形成一套新的礼制。
这就是儒家正义论的义→礼结构,孔子讲得很清楚: 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逊)以出之,信以成之。所以,孔子指出:行义以达其道。另一类则是笔者在上述论文中所提出的基础伦理学(fundamental ethics),它其实就是一种制度伦理学(institutional ethics),也就是笔者所说的一般正义论。故正义之臣设,则朝廷不颇。
[60] 这里也是采用的互文见义的修辞方法,道和义是同义的,道就是义,亦即正义。这样一来,岂非行为正义涵盖了制度正义?这意味着必须对行为作出更为深入的分析。
[49] 关于正物,孟子说:有大人者,正己而物正者也。[59]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的形成——周孔孟荀的制度伦理学传统》,第315页。
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这个正义亦即儒家的义概念,它也包含行为正义和制度正义两种涵义,其中行为正义问题并不是正义论研究的问题。
[65]黄玉顺:《孔子怎样解构道德——儒家道德哲学纲要》,《学术界》2015年第11期。[32] 例如,孔子曾说: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因此,自2013年以来,笔者在一系列文章、特别是专著《中国正义论的形成》中反复强调这个区分。《论儒学的现代性》,《社会科学研究》2016年第6期。
循礼,故恶(wù)人之乱之也。这就是说,在现代社会中,转型正义是根据现代性的制度规范对前现代的制度性犯罪所进行的清算。
《孟子正义论新解》,《人文杂志》2009年第5期。[6]黄玉顺:《作为基础伦理学的正义论——罗尔斯正义论批判》,《社会科学战线》2013年第8期。
礼之所以为尊,以其义之可尊耳。这就是说,至于制度变革来说,正义论乃是一种积极的、乃至革命性的理论。